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產品三包管理規定
日期:2015-08-28來源:本站閱讀:8950次
為保護消費者的合法權益不受侵害,明確生產者、銷售者、顧客的權利和義務,依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》、《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》制定本規定。
2 范圍
本規定適合于“CTA”系列汽車電子電壓調節器配件市場售后產品三包管理。公司生產的其它產品、以及配套市場售后產品暫不列入本規定管理范圍。
3 術語和定義
下列術語和定義適應于本規定
3.1 三包
包修、包換、包退;
3.1.1包修:產品在規定的時間內,用戶正確使用,產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(對產品使用性能存在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),生產者應負責將故障產品修理至合格。
3.1.2包換:產品在規定的時間內,用戶正確使用,產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(對產品使用性能存在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),銷售者應負責為顧客更換相同規格、相同型號的產品。
3.1.3包退:產品在規定的時間內,用戶正確使用,產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(對產品使用性能存在的瑕疵作出說明的除外),且用戶不同意維修或更換時,銷售者應負責為顧客辦理退貨手續,并一次性退清貨款。
3.2 產品使用性能
是指符合QC/T774-2006《汽車交流發電機用電子電壓調節器技術條件》的規定。
4 權利和義務
4.1 顧客有要求產品應具備產品使用性能的權利,有按照要求正確安裝、使用的義務;
4.2銷售者有要求生產者提供合格產品、顧客正確使用的權利,有為顧客提供產品售后服務的義務;
4.3生產者有要求銷售者為顧客提供售后服務的權利,有為顧客提供合格產品、并負責維修故障產品的義務。
5 三包范圍
5.1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產品實行三包:
a) 自產品銷售之日起(指銷售給使用者)7日內,產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,包退。
b) 自產品銷售之日起(指銷售給使用者)15日內,產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,包換。
c) 自產品銷售之日起(指銷售給使用者)一年內,產品不具備應當具備的使用性能,包修。
5.2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,產品不實行三包:
a) 使用一年以上的;
b)因保管、維護不當造成產品生銹、外觀損壞、變形的;
c)私自改型、改裝、破壞產品結構的;
d) 無我廠產品標識、生產日期的;
e) 無區域代理標識或非本代理區域標識的;
f) 因產品更新、改進原因,自產品生產之日起,超過3年的產品(含未使用過的產品);
6 預防與控制
6.1鼓勵銷售者使用調節器檢測儀檢測、控制退貨,在產品保修期內檢測出故障產品可予以更換。無故障產品不予退換。我公司可根據經銷商要求培訓檢測儀使用方法。并成本價供應檢測儀。
6.2銷售者倉庫管理應先進先出,并合理安排訂貨計劃,避免超期產品帶來的經濟損失。我公司發出產品保證發貨時噴印出廠日期。超過2年未售出產品可及時與我公司聯系更換。但客戶應承擔因誤訂貨帶來的運輸、檢測、包裝費用。
6.3銷售者收到退貨后應妥善保管,合理存放,退貨發回我公司時應包裝牢固,避免儲存、運輸過程對產品造成再傷害,減少不必要的經濟損失。
7 溝通與確認
7.1顧客退回的產品我廠100%檢測驗證,并為顧客出具《退回產品檢驗批報表》,批報表詳細記錄本批退貨中包退、不包退、的型號、數量、金額。批報表將以傳真方式傳遞給顧客確認。
7.2顧客收到批報表后,應詳細審核,發現問題及時與我公司營銷部溝通。達成一致意見后在批報表簽字確認。雙方依據批報表確認的退貨信息記帳。
8 解釋與執行
本規定由營銷部負責解釋,自2012年3月10日起執行。